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EV-113-北補-3323-2024121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23號 原 告 蘇益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