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EV-113-北補-3335-2024121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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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35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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