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EV-113-北補-3339-202412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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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39號 原 告 大安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芬 訴訟代理人 黎禮欽 被 告 王淑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 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 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9 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