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EV-113-北補-3342-2024121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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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42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