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3-北補-3343-2025010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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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43號 原 告 曾心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所提系爭汽車使用權利讓渡合約書所 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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