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3-北補-3348-2025010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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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48號 原 告 張瓊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