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EV-113-北補-3351-202412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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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51號 原 告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孫淯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