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EV-113-北補-3352-202412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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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龍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 伍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