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3-北補-3354-202501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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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5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車號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即仲行智能行動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以書狀記載被告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及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