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EV-113-北補-3359-202412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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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59號 原 告 丁婉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岑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