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EV-113-北補-3380-202412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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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0號 原 告 張鈞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35,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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