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3-北補-3386-2025010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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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6號 原 告 黃誼怡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9,2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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