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EV-113-北補-3387-2025012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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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7號 原 告 黃素雯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玖 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