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補-3388-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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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8號 原 告 涂倩華 被 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返還露營拖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3萬6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6000元 (計算式:144萬元+3萬6000元=147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