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補-3389-202412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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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9號 原 告 陳相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張婉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板小字第3998號裁定移送 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