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403-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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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0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霖桐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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