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補-3410-202412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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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1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TATI MULYATI BNT ANING AC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86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本息33,103元+違約金3,283元=36,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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