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436-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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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又即優鮮蔬果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