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補-3442-2025012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42號 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原 告 廖師賢 上列原告利新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利新公司)、廖師賢因與被告 葉紀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利新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原告廖師賢則訴請被告給付203元及3,946元,故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另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