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3-北補-3446-2025022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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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46號 原 告 阮筠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