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補-3456-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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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56號 原 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B○○之法定代理人(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