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補-3486-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8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晏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 壹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