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補-3503-20250212-2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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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495元,訴訟標的 金額為63,4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再度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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