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補-3503-20250212-2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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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495元,訴訟標的 金額為63,4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再度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