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507-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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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07號 原 告 劉蘭薰 被 告 侯欽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壹萬參仟壹佰元( 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