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508-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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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08號 原 告 蔡曉瑄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9,185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違約金部分:自89年9月起至113年12月止,共292個月,按月以9 00元計算,共計262,8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466,385元(本金、利息)+262,800元(違約金)= 1,729,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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