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3-北補-3524-2025010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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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2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