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3-北補-3527-202501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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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張簡婷 被 告 何建融 訴訟代理人 蔡睿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4,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