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EV-113-北補-3530-2025010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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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3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霞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之金額:10,557元。 ㈡原告請求之利息:772元(計算式:113年5月26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1月19日止共178日。本金10,557元×(178/365)×年息15%=77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1,800元(計算式: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1個月之違約金500元,延滯第2個月之違約金600元,延滯地3個月之違約金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500元+600元+700元=1,800元) ㈣以上合計1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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