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531-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31號 原 告 何玉蘭 訴訟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原 告 黃皇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