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補-3549-202412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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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49號 原 告 童行即以諾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崔皓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龍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