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EV-113-北補-3553-2025010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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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杜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