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EV-113-北訴-50-20241028-2
字號
北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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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林家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1萬40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 利益金額為4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而第一審判 決反訴部分,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41萬4000元之請求,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4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元。是本件第二審裁判費計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