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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訴-75-20241004-2

字號

北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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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芊淮(原名黃瓊儀)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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