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EV-113-北訴-81-20250304-2

字號

北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許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卓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