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3-北訴-9-20250113-2
字號
北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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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明華(即喬隆消防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總騰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