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醫小-3-20241230-1
字號
北醫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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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醫小字第3號 原 告 蔡耀煌 訴訟代理人 蔡怡君 被 告 郭文宏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楊雨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支付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理由臺大醫院規定病患低血鈣要治療。被告未治療病患低血鈣,導致病患癲癇發作無法放射線治療為死亡原因之一。判決原告勝訴次日起至被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653頁),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 臺大醫院)乳房外科主治醫師,因原告之妻即葉慧珠罹患乳癌而於94年間前往臺大醫院就診,經手術後持續接受化學治療,後於101年12月間因復發有骨轉移之情形而接受被告診治,而被告本應注意因葉慧珠係癌骨轉移之病患,已有骨質疏鬆及低血鈣之情形,應禁止給予用於治療低血鈣症之藥物「zometa」、「xgeva」,竟自101年3月7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止開立不適合葉慧珠症狀之「zometa」、「xgeva」,造成葉慧珠服用後血鈣濃度持續降低,引發癲癇發作。又葉慧珠於104年3月28日出現癲癇症狀而至臺大醫院急診治療時,其血鈣指數為2.06mmol/L,已符合臺大醫院規定低血鈣治療標準(即≦2.10mmol/L即需要治療),但葉慧珠前已因被告遲遲未對其進行低血鈣治療,導致引發癲癇,造成後續無法進行放射線治療,葉慧珠因而於105年10月26日在臺大醫院死亡,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3條第2項、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業已就同一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對被告提起殺人、過失致死等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醫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檢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號發回續行偵查,嗣又經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醫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在案,足證被告對葉慧珠之各項診斷及醫療處置均未違反醫療常規且未逾越臨床專業裁量。又臺大醫院有關血鈣數值之參考值雖為2.15-2.58mmo1/L,但並不等同於患者在血鈣數值低於上開參考值時即需要予以治療,應視個別病患之症狀及身體狀況而定,故葉慧珠於104年3月28日之抽血檢驗結果,其血鈣數值2.06mmo1/L雖略低於參考值(即2.15-2.58),然尚非屬「低血鈣症」,故並無醫療處置介入之必要,況葉慧珠於104年7月9日之抽血檢驗結果已顯示其血鈣數值為2.29mmo1/L,屬於正常範圍內,更可徵葉慧珠並無低血鈣之情形,被告自無須予以治療。另依葉慧珠於105年8月24日至105年10月26日在臺大醫院住院期間所為之歷次抽血檢驗結果可知,葉慧珠之血鈣數值分別為105年9月26日2.05mmo1/L、105年9月30日2.11mmo1/L、105年10月3日2.21mmo1/L、105年10月6日2.20mmo1/L、105年10月11日2.35mmo1/L,均未達臨床定義之「低血鈣症」,故並無醫療介入之必要。再者,葉慧珠係在101年2月23日經診斷為乳癌第4期,屬病情無法治癒之階段而經家屬討論後,由醫師撤除強心劑而死亡,期間距離被告為葉慧珠治療階段(即99年10月至104年3月)已經過1年半以上,顯見葉慧珠最終死亡之結果與被告之醫療處置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雖主張被告未進行低血鈣治療而造成葉慧珠死亡,然葉慧珠於99年10月26日起即持續至被告門診追蹤治療至104年3月間,故原告於104年3月即已知悉被告所為之各項醫療處置,且於105年10月26日即知悉葉慧珠死亡之結果,而原告亦曾於106年7月20日前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反映本件醫療過程之疑義,並於108年11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臺大醫院,指控被告有醫療疏失,顯見原告至遲於108年11月19日即已主張被告有醫療疏失而造成葉慧珠死亡,然原告卻遲至113年4月1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原告主張被告為臺大醫院乳房外科主治醫師,而原告之妻即葉慧珠因罹患乳癌而於94年間前往臺大醫院就診,經手術後持續接受化學治療,後於101年12月間因復發有骨轉移之情形而接受被告診治,而被告本應注意依葉慧珠係癌骨轉移之病患,已有骨質疏鬆及低血鈣之情形,應禁止給予用於治療低血鈣症之藥物「zometa」、「xgeva」,竟自101年3月7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止開立不適合葉慧珠症狀之「zometa」、「xgeva」,造成葉慧珠服用後血鈣濃度持續降低,引發癲癇發作,並導致葉慧珠因癲癇而無法進行後續之放射線治療,葉慧珠最終於105年10月26日在臺大醫院死亡。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參諸原告前曾向臺北地檢署對被告提起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系爭不起訴處分,而參酌系爭不起訴處分內容略以:「…㈡證人林○○醫師到庭證稱:zometa、xgeva藥物都是病人骨轉移用來保護骨頭,大約2012年時有個臨床實驗比較過這兩個藥物,xgeva這個的保護骨頭效果比較好,所以現在藥物大部分醫師使用xgeva比率比較高,癌細胞在第四期會跑到其他器官去,乳癌最常跑到的器官就是骨頭、肝臟、肺部跟大腦,其中骨頭的比例最高,可以減少骨折還有脊椎壓迫的比例,約略會減少一半,zometa、xgeva都會造成病人低血鈣,不過一般不會太嚴重,只有少數病人會造成很嚴重的低血鈣,輕微的低血鈣還是會繼續使用,如果比較厲害的低血鈣會建議補充鈣離子,每個藥都有副作用,如果副作用還可以處理,還是會建議繼續使用,至少伊治療之病人好像沒有因為低血鈣停藥,除非鈣離子持續低下,這時候才會考慮停藥,不管化學或標把治療或賀爾蒙治療,都可以合併這兩個藥物的使用,沒有交互作用等語,而被害人(即葉慧珠)抽血檢驗血鈣之數值,於104年3月28日為2.06mmol/L,104年7月9日為2.15mmol/L,參考值則為2.15-2.58mmol/L,有各該次檢驗累積報告供參,則本案依病歷紀錄,104年3月28日病人之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為2.06mmol/L,略低一般參考值,另104年7月9日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分別為2.15mmol/L,屬正常。又比對卷附低血鈣鑑定判別標準,需血中總鈣低於7mg/dl(1.75mmol/L)或游離鈣低於4mg/dl(1mmol/L);告訴人(即原告)所提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標準血鈣文件亦記載正常範圍為8.6-10.3lmg/dl(2.2-2.6mmol/L),是被害人已難認符合低血鈣之情形,告訴人所提相關文獻亦係探討高血鈣及低血鈣病人用藥之情形,與被害人之情形已有不同,則告訴人之指訴,實有誤會。㈢將本件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略以:⒈臨床上,正常人體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即血鈣數值)因檢測儀器不同而略有差異,一般維持於2.1~2.6mmol/L之間(臺大醫院之參考值為2.15~2.58mmol/L)。本案依病歷紀錄,104年3月28日病人之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為2.06mmol/L,略低一般參考值,另5月14日及7月19日並未發現相關檢驗之紀錄,惟查6月16日及7月9日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分別為2.18mmol/L及2.15mmol/L,均屬正常。⒉藥物仿單…,『Zometa』『Xgeva』均適用於實體腫瘤合併骨骼轉移的成年病人。本案94年間病人經診斷為右側乳癌第二期,手術治療後並接受抗賀爾蒙及抗骨質疏鬆等藥物治療,嗣於101年2月間檢查,發現廣泛性骨轉移及疑似肺部轉移,郭醫師遂自3月7日起開立『Zometa』治療。迄102年8月2日病人經全身骨骼掃描檢查結果顯示骨轉移再惡化,10月16日郭醫師再給予『Xgeva』治療,以上處置均符合乳癌骨轉移治療之適應症,與醫療常規無違。…」等語,此有系爭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5至180頁)。是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可知,一般正常人體血清中之鈣離子濃度(即血鈣數值)雖因檢測儀器不同而略有差異,然其數值一般係介於2.1至2.6mmol/L,而臺大醫院之參考數值則為2.15至2.58mmol/L,此亦有臺大醫院累積檢驗報告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7頁)。而原告雖主張葉慧珠之血清鈣離子濃度在104年3月28日為2.06mmol/L、105年5月12日為1.91mmol/L、105年6月4日為2.04mmol/L、105年7月12日為1.93mmol/L,已低於一般參考值,並提出檢驗累積報告為憑(見本院卷㈠第47頁、第49頁、第53頁、第55頁),然因葉慧珠之鈣離子濃度在104年7月9日為2.29mmol/L、105年9月30日為2.11mmol/L、105年10月3日為2.21mmol/L、第105年10月6日為2.20mmol/L、105年10月11日為2.35mmol/L,亦有回復至正常範圍內,此亦有出院病歷摘要及檢驗累積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9頁、第187頁)。是葉慧珠於歷次檢驗中,有關血清鈣離子濃度之數值時有略低或符合標準值之情形,則葉慧珠於105年10月26日死亡前,是否已有持續低血鈣之狀況,即非無疑。又縱使葉慧珠之鈣離子濃度有略低於一般參考值之情形,然依證人林○○醫師在臺北地檢署之證詞可知,zometa、xgeva藥物雖會造成病人低血鈣,然倘治療期間僅發生輕微低血鈣狀況,則仍得建議持續使用上開藥物進行治療,且於使用期間仍得進行化學治療、標靶治療或賀爾蒙治療等語,自難認被告在葉慧珠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略低於一般參考值時,開立「zometa」、「xgeva」藥物予葉慧珠進行治療之醫療處置,有未符合醫療常規之處。至原告主張葉慧珠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在105年9月30日為2.11mmol/L、105年10月3日為2.21mmol/L、第105年10月6日為2.20mmol/L、105年10月11日為2.35mmol/L,均有回復至正常數值,係因葉慧珠在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8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1日有進行輸血,並提出住院醫囑單等件為憑(件本院卷㈠第361至365頁)。然查,低血鈣一般係以靜脈輸液或口服藥之方式進行治療,此有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低鈣血症的病理機轉與治療」期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84頁),是原告主張輸血為治療低血鈣之醫療方法,難認有據。況參以葉慧珠於臺大醫院接受「Zometa」或「Xgeva」等藥物治療期間,並未發現有低血鈣症或呼吸困難現象,且其臨床出現癲癇發作、腦膜增厚、癲癇或眼睛突出等現象,係因乳癌復發轉移至腦膜、腦脊髓液及眼後軟組織所致,與被告使用「Zometa」或「Xgeva」等藥物治療無關,此有系爭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5至180頁),堪認造成葉慧珠死亡之原因為乳癌復發並移轉至腦膜、腦脊髓液及眼後軟組織所致,難認葉慧珠之死亡與被告是否有為其治療低血鈣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難認被告於為葉慧珠治療期間,並未對葉慧珠為治療低血鈣之醫療處置有何醫療疏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未治療葉慧珠低血鈣造成其最終於105年10月26日死亡,難認有據。 (二)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是以,請求權人若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效,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為必要。查原告前即以被告未為葉慧珠進行低血鈣治療,致最終造成葉慧珠死亡等情,於108年11月19日向臺大醫院寄發臺大醫院郵局第1396號存證信函(見本院卷㈠第165至173頁),堪認原告至遲應於108年11月19日即知悉被告對葉慧珠所進行之醫療處置,並對此表示意見,則原告自斯時起即已確知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至遲應自108年11月19日起應即起算,而原告遲至113年4月15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頁),則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3條第2項 、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於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