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重訴-16-20241231-2

字號

北重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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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大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99,344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400元、第二審 裁判費1,278,6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7,200元, 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2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278,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計算表 8,100萬元-200萬元=7,900萬元, 加計起訴前利息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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