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EV-113-北重訴-21-20241202-2

字號

北重訴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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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楊為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張淑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7萬88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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