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EV-113-北金小-22-20241209-1
字號
北金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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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小字第22號 原 告 張子玲 被 告 于慧正 黃筑佩 張桂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之戶籍地分別為新北市平溪區、臺北市士林區及彰 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原告向其等連帶請求,本件不適宜分割管轄,斟酌兩造住所地均不同、本件原告主張前遭到詐騙而為後續本件請求等節,並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調解筆錄為佐,認為本件移轉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應屬適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