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EV-113-北金小-22-20241223-2
字號
北金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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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小字第22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黃筑佩 上列被告與原告張子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 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