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3-北金簡-32-20250108-2

字號

北金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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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柏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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