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金簡-34-20250123-2

字號

北金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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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彥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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