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3-北金簡-51-20250120-1
字號
北金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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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正家 被 告 趙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雖預見提供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且因無法掌控帳戶後續使用情形及款項流向,而無從追蹤帳戶內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使不法所得因此轉換成為形式上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不法所得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令為詐欺集團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予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西」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某甲)指示,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臨櫃就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華南帳戶)申辦網路銀行(下稱網銀)及約定轉帳帳戶(下稱約轉帳戶)、於同年月12日臨櫃就名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與華南帳戶合稱本案帳戶)申辦網銀及約轉帳戶,並於同年月1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銀帳號、密碼(下稱網銀帳密)等資料(下合稱本案資料)提供某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某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6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在IMCTRADIG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1時53分許、111年7月18日12時41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3萬元、15萬元至系爭華南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因而受有所匯金額之損害,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6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被告上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且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容任本案詐騙集團使用,致原告遭詐騙後輾轉匯款入該帳戶,被告所為致原告受有28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28萬元。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8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