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保險小-2-20250114-1

字號

北保險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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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伯榮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16,000元 及利息、執行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13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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