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4-北保險小-4-20250219-2

字號

北保險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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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張嘉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抗 告人於114年2月17日提出民事聲明狀,主張本院有管轄權,顯係 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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