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保險簡-12-20250326-1
字號
北保險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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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顏士閔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洪佩雲 黃庭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25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要保人住所地(即臺北市南港區)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保險附約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