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原小-2-20250207-1
字號
北原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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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佳弘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72元 (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扣除已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