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司消債調-114-20250311-1

字號

北司消債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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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邱紹斐 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居)所 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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