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司消債調-125-20250319-1

字號

北司消債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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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楊含笑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19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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