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司消債調-81-20250324-2
字號
北司消債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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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葉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調 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惟其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其住 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 理 由 一、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